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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爱心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爱心社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学校公益事业的青年学生组成的院属社团组织,受院党委及团委直接领导。  

第二条  本社通过组织和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学校、社会提高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提高青年学生的整体素质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社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  

第四条  本社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为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培养青年学生的奉献精神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条  规划和组织青年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八条  开展与校内外其它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推动全体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为城镇发展、社区服务、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各种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社实行团体会员制,采取志愿入会与志愿退会原则。  

第十一条  凡本院学生,承认本社章程,申请入会并经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均可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社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社组织活动的权利;  

(四)有向本社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参加本社活动,完成本社布置的任务;  

(三)维护本社利益和荣誉。  

第十四条  会员用本社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须报本社领导机构审核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顾问一人,名誉社长一人,辅导员一至二人,社长一人,副社长二人,其他干部若干人。由社长、副社长以及其他各干部负责组织本社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社经费来源于社会捐助、学生活动经费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社经费用于社团的宣传、捐助等实践活动时需经本社领导机构的全体讨论通过。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  

(一)会员活动的主要事迹可载入学生档案,与操行挂钩,在评优、推优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二)每年评选一次“先进青年志愿者”;  

(三)表现突出的会员可予以优先参加党校学习及优先推荐参加“优秀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九条  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本社交给的任务未及时完成;  

2.在活动中不注意维护社形象和荣誉;  

3.无故不参加本社会议或活动两次以上(包括两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自动退会处理:  

1.拒不执行本社决议,不承认本社章程;  

2.在活动中严重败坏本社荣誉和形象、无故不参加本社会议或活动两次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社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解散,须经得三分之二会员及院团委同意,并申请院团委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社成立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十二章  本章程由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爱心社  

一九九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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